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71号原告:林跃武,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璐,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云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仁坛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跃武与被告永康市云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跃武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跃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跃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7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原告林跃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