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58、959号原告:黎伟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维迪家具厂。
原告黎伟强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维迪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伟强撤回两案起诉。
每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两案共计2700元,由原告黎伟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