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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安枳江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346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安枳江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海安枳江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4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枳江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人民中路4号楼由东向西第8、9间。

经营者:陈枳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海安枳江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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