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8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锦江便利店。
经营地址:兴平市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81MA6XNECK19。
经营者:刘锦。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礼泉县亚玲万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调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