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1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安逸,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素森。
委托代理人刘传胜,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以被告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