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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辰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8号
案件名称梁辰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辰,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8号原告:梁辰。

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原告梁辰与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王英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宋喆主审,审判员王时钰参加评议,书记员高秀丽担任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辰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辰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辰承担。

审 判 长  王英玉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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