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诏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1,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2,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3,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4,男,1992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5,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又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4)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蓝杰龙、许林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9日开始,被告人沈某1、沈某2经合谋,未经卷烟厂家的授权,在诏安县深桥镇岸屿村一房屋内,雇用被告人沈某3、沈某4、沈某5,伪造印有“好猫”注册商标标识的烟盒。
由沈某3负责给彩印机配料调色,沈某5负责在彩印机机台前上纸,沈某4负责在机台后收纸,最后由沈某1完成模切。
该窝点于2013年10月21日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扣彩印机1台、模切机1台、晒版机1台及成品“好猫”牌香烟内盒标识3.6万件。
经检验,该批香烟标识均为假冒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1、沈某2是自首,被告人沈某3、沈某4、沈某5是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沈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沈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沈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沈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沈某1、沈某2未经注册商标“好猫”香烟商标所有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的许可,在诏安县深桥镇岸屿村内一房屋内,进行非法制造该香烟商标标识活动,并雇用被告人沈某3、沈某4、沈某5作为技术工人,负责操作彩印机,参与实施非法制造该香烟商标标识的行为。
具体由沈某2提供场地,由沈某3配料调色、沈某5台前上纸、沈某4台后收纸、最后由沈某1完成模切。
2013年10月21日,上述制假窝点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被查获的物品有彩印机1台、模切机1台、晒版机1台及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成品“好猫”香烟内盒标识3.6万件。
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移交诏安县烟草专卖局入库。
经陕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检验,上述涉案被查获的“好猫”香烟标识样品非该公司所使用,为假冒商标标识。
2014年5日21日,被告人沈某1、沈某2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福建省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可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检查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投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打假物品入库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等注册商标信息及说明、检验报告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和物证(非法制造的成品“好猫”香烟商标标识样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好猫”香烟商标标识,数量为3.6万件,情节严重,属共同犯罪,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涉案扣押的彩印机等物品应予没收。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沈某1、沈某2是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1、沈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沈某1、沈某2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沈某3、沈某4、沈某5是从犯的公诉意见,经查,在共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中,被告人沈某1、沈某2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沈某2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3、沈某4、沈某5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沈某3、沈某4、沈某5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1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沈某2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沈某3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沈某4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沈某5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涉案扣押的彩印机1台、模切机1台、晒版机1台及成品“好猫”香烟内盒标识3.6万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小春审 判 员 王廷学人民陪审员 沈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