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9号罪犯胡继帝,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了(2013)金义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继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胡继帝减刑一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继帝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继帝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继帝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继帝予以减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