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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继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衢刑执字第29号
案件名称胡继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继帝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9号罪犯胡继帝,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了(2013)金义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继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胡继帝减刑一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继帝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继帝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继帝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继帝予以减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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