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知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鹏飞,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系锦江区金海岸文体用品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岳永俸(系岳鹏飞父亲),男,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