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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06、207号
案件名称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06、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南昌第一工业区*栋*楼305。

法定代表人:赵伟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墩背新村六巷*栋703。

法定代表人:胡华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下称酷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森彩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27936.9、ZL201330119456.3)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47、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森达公司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两案中,酷达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两案享有管辖权。

酷达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申请将本两案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酷达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酷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所在地并非是管辖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森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森彩公司以酷达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本两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酷达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酷达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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