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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常知民初字第00191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丰北村。

法定代表人孙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平,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薛华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华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方路5号。

法定代表人蒋中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平波,常州市武进区湟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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