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欣扬壹服装工艺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华星洗衣厂内)。
投资人:杨肖,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肖,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系中山市大××镇××服装工艺厂投资人。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俊德,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泽斌,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代理人:赖洪川、柴森,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大涌镇欣扬壹服装工艺厂、杨肖因与被上诉人肖泽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其如提出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同时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于2014年8月14日提交上诉状,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原审法院的上诉须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大涌镇欣扬壹服装工艺厂、杨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