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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峰与鹤山市美洲鳄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16-1号
案件名称李青峰与鹤山市美洲鳄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青峰,鹤山市美洲鳄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李青峰,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公民身份号码:×××2635。

委托代理人:王锦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鹤山市美洲鳄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国,系广东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峰诉被告鹤山市美洲鳄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23060××××.0),被告鹤山市美洲鳄洁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称:由于涉案专利系现有设计,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鹤山市美洲鳄洁具有限公司。

鹤山市美洲鳄洁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鹤山市美洲鳄洁具有限公司已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被告鹤山市美洲鳄洁具有限公司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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