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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秀兰橱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82民初3672号
案件名称3672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秀兰橱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秀兰橱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367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秀兰橱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3MA20WRPR90,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新广北路6号。

经营者:蒋秀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秀兰橱柜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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