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4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三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茂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简称哥伦比亚公司)诉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窝窝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哥伦比亚公司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窝窝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哥伦比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