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6172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楼8号。
被告李成磊,男,1962年7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李成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李成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