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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张明鹏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80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张明鹏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晶晶,张明鹏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高晶晶。

委托代理人:李庆浩。

被告:张明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晶晶与被告张明鹏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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