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良委托代理人陈磊、夏晶晶被告王生梅本院在审理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诉王生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