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45号原告山东元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武传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高文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桂龙,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临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元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元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