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36号原告:吴升泉,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深花园B1109R4。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中山市韵丝蔓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华艺工业园对面)2楼之3。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登王照明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海元沙(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面)厂房首层之5。
经营者:张九珍,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吴升泉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中山市韵丝蔓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登王照明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升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升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