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亮、柏冬傲,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沈红已于庭前主动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