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2230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乌仁,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乌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乌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乌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