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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倪爱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皋知民初字第0053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倪爱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倪爱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知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公利(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博(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爱萍,系南通文峰超市如皋搬经加盟店经营者,经营场所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搬东村9组45号。

委托代理人吴兴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爱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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