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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邵红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515号
案件名称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邵红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邵红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515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涛,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邵红义,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邵红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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