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1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笃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12号141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南京笃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对被告南京笃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