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
法定代表人姜飞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