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125号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沛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俊,男,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恒,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2021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