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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法定代表人:周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永昇,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叶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志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得仕公司)、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福家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佳得仕公司、上诉人好福家公司均以已与被上诉人九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佳得仕公司、上诉人好福家公司申请撤诉均是该公司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为927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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