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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洪洞县琛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919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洪洞县琛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洪洞县琛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19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洞县琛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李一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洞县琛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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