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证保字第3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家春,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英球,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袁鹏,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称:申请人系第6222733号、第622273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
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袁鹏长期销售、仓储标有与申请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瓷砖,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以查明侵权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鹏的经营场所内涉嫌侵犯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第6222733号、第6222734号注册商标的瓷砖查封、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