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509号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美娟,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