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7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传胜,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萍,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艳,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宗法,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宗萍,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宗炳,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传胜、高萍、李艳、高宗法、邓宗萍、高宗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为2229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