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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61号
案件名称诺华(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诺华(杭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C}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浩、鲍波,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诺华(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塘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翟俊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诺华(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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