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浩、鲍波,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诺华(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塘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翟俊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诺华(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杭州诺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