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48号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西街甲子一号景润花园一号楼2单元12层11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多了,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张锋,系陕西英强电气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监事、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代,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晓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张锋专利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