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3号原告香港姿彩国际有限公司(HKRAINBOWFANTAINTERNATIONALLIMITED)。
法定代表人黄田梅,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粉红时代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登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姿彩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粉红时代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港姿彩国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香港姿彩国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姿彩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香港姿彩国际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