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1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理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陈小莲超市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翁方村菜市场旁。
代表人:喻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陈小莲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