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东商贸城杨喆鞋业经营部,经营者杨呈德,男,1970年1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油屿村杨家185号,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华东商贸城23146、231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华东商贸城杨喆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东商贸城杨喆鞋业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