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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富阳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0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富阳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富阳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0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16号华力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5314486-5。

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勇,男。

委托代理人:王培,男。

被告:扬州市富阳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张公渡村。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正朝,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富阳灯饰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王怀庆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欢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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