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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刑(知)初字第12号
案件名称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知)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辩护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海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韩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3楼8号商铺,销售部分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4年12月11日凌晨,公安机关对上述市场内的售假行为予以查处,在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的店铺内查获待销售标有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包袋104个及大量其他品牌的包袋予以扣押。

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高某某的暂住地浦东新区北蔡镇鹏飞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高某某。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MICHAELKORS品牌的包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有对应型号的87个包的市场中间价计人民币260,060元。

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尤峰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材料及价格证明等,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高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其犯罪原因系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欠缺,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发表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量。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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