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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与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与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52号原告: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坡州市上支石路155(上支石洞)。

法定代表人:韩性根,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笑寒,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与被告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以与被告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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