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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纯愉与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22-1026号
案件名称何纯愉与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纯愉,路易威登马利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22-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纯愉,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BURKEMICHAEL),该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何纯愉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五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五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五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五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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