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5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尧塘镇大圣寺烟酒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金坛市尧塘镇中心大街西侧64-70号。
经营者张素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尧塘镇大圣寺烟酒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尧塘镇大圣寺烟酒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尧塘镇大圣寺烟酒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