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知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特别授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特别授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益群。
委托代理人丁小军(特别授权),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皋市百润德超市,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中路**号。
投资人陈益群。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益群、如皋市百润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