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13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潍州志德汽车配件销售处。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银全街南侧东段。
经营者:陈德志,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贾戈街道办事处西许戈庄村3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潍州志德汽车配件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