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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立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835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立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刘立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83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栋,男,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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