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081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镇欢乐时光时尚百货店,经营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龙禧路2号金海岸学生公寓D栋7号。
经营者唐国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星沙镇欢乐时光时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