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罗兰芬,女,布依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严生汉,男,汉族,1963年5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闽清县。
关于罗兰芬申请执行严生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昆知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罗兰芬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经过五查,没有查到相关财产线索,查封的机器设备无法确定权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经列入失信人员,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现在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执字第4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