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恩明,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锦苑支行。
住所:昆明市锦苑花园**。
法定代表人安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锦苑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锦苑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