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稿头签发:核稿:拟稿:孔潇2015年6月11日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封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19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滕州市杏花村滕丰超市,住所地:滕州市杏花村干杂海货调味批发市场2-西B5号“滕丰超市”。
经营者:孙彦梅,女,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杏花村滕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