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46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画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平价超市,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木秀坪安置区A-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DYLBW4G。
经营者:田洪良。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